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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司法,就该这样守护我们的价值观

子不语

在江歌被害的1894天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江歌母亲江秋莲诉刘暖曦(原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刘鑫被判赔偿近七十万元,江母抱着女儿的衣服出庭,并在走出法庭后对媒体说,“我要去告诉江歌这个结果,妈妈做到了。”

抛开这些旷日持久下的纠缠与伤怀不提,法院的判决书让我们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暖。在判决书上写道:

“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司法裁判应当守护社会道德底线,弘扬美德义行,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

有一部分人认为,法律和道德没有任何必然关系,因此司法审判中不应引入任何道德因素。这明显是混淆了两个范畴的概念。

法律与道德没有关系,指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善,就得到律法的加护,不能因为你恶,就失去了律法的旁注。

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尤其是民事诉讼的过错认定中,必定会依法守护社会的底线型道德。因为这是一部善法必须体现的原则与必定包含的内容。否则,那将是恶法。

“基于民法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社会交往中,引入侵害危险、维持危险状态的人,负有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他人受到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形成救助关系的情况下,施救者对被救助者具有合理的信赖,被救助者对于施救者负有更高的诚实告知和善意提醒的注意义务。”

这是江母诉刘鑫一案中,判决书对于一名被救助者必须负担的义务的解释,这是道德的底线,也是刘鑫没有做到的地方,因此必须承担过错。

值得一提的是,司法守护道德,与“道德审判”完全不是一回事。后者是以自己的目标型道德甚至是臆想型道德不负责任地发表审判意见,而前者,必定是依法而行,体现法律意志的同时,引导正义的方向。

“根据现有证据,作为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险引入者的刘暖曦,对施救者江歌并未充分尽到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明显过错,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判决中的严谨。

“江歌作为一名在异国求学的女学生,对于身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手,给予了真诚的关心和帮助,并因此受到不法侵害而失去生命,其无私帮助他人的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相契合,应予褒扬,其受到不法侵害,理应得到法律救济。”

“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在事发之后,非但没有心怀感恩并对逝者亲属给予体恤和安慰,反而以不当言语相激,进一步加重了他人的伤痛,其行为有违常理人情,应予谴责,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负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这是判决中的温度。

希望这起判决,能形成一个判例,让大众广泛知晓,在被救助时,自己最底线的义务。

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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