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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将扩大

2月1日起

《健全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施行

7月1日起

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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