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周到ASS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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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太故意推倒摩托车 车主维权至今获悉老人已离世

车主能向家属索赔吗?


去年6月,上海陈先生停放在小区的摩托车被一六旬老太故意推倒,造成车损。事后,老人拒不赔偿,家属也不露面。为了维权,陈先生坚持奔走半年多,引发社会热议。

近日,陈先生在社交媒体表示,其多方求证后得知,涉事老人已经于今年1月24日去世。日前,新闻晨报·周到帮办记者对话陈先生,他表示,依然会坚持追究相关处理人员的责任并追究老人继承人的民事赔偿。

那么,损坏摩托车的老人去世了,车主能找家属赔偿吗?赔偿的数额又有什么说法呢?

陈先生此前在社交媒体表示,他的摩托车落地价格约6万元,一百多公斤重的摩托车,不用大力碰撞很难倒地。

发现摩托车翻倒,陈先生和物业一起调取了小区监控,发现竟是一位路过的老人所为。公共视频显示,老人缓慢上前使劲将摩托车推倒,随后离开。而陈先生了解到这位老人曾有多次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都不了了之,遂决定用法律解决问题。

陈先生称,其报警后,警方对老人进行了精神鉴定,结果是其患器质性精神障碍,行为能力受限,但是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有受审能力,后当地警方以寻衅滋事为由立案调查。

陈先生对新闻晨报·周到帮办记者表示,摩托车被推倒后,一开始,他在警方的陪同下,找4S店鉴定损失金额为16000元,“后来又经过几次鉴定,最终司法认可的鉴定是9000多块钱。”陈先生说,因为不少零件需要进口,所以直到现在他的摩托车依然没有修好。

此事引发社会热议后,陈先生在社交媒体更新了其维权的历程,他的视频内容显示,去年10月21日,此案已移送至检察院,11月22日,案件已移送至法院。

然而,还没等来开庭,陈先生就从社区民警和邻居处得到了老人去世的消息。

“之前我的诉求不在于能赔偿多少,主要还是想追究她的刑事责任,就想让法律还我一个公道。”

1月30日,陈先生对新闻晨报·周到帮办记者表示,如今,已经无法再追究老人的刑事责任,但他依然想要一个说法,“现在的想法是,第一追究老人继承人的民事赔偿,第二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晨报记者 姚沁艺

【对话律师】

损坏摩托车的老人去世了,车主能找家属赔偿吗?赔偿的金额又有什么说法?记者邀请上海信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蒋振伟律师进行解读。

问:摩托车被老人故意损坏,老人却去世了,车主该怎么维权?应找谁来索赔?

答:可以起诉继承人,用老人的遗产来进行赔偿。如果老人的遗产少于实际损失的,那么也只能是以遗产金额为限来承担赔偿责任。

问: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对于损失赔偿的算法有没有区别?

答:刑事案件的定损更多的是从定罪量刑的角度来衡量的,因为如果要定某些罪名,就必须达到起刑点,同时在量刑方面,也会有一定的考量。但,民事案件去主张损失赔偿时,更多的是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作为赔偿依据,也就是说,如果车主按照4S店定损的金额进行维修并实际支付了相应费用,那么车主完全可以以4S店定损金额来进行主张。

[新闻链接]

老人出门因施工绕行摔伤

法院判施工方担责60%

因为家门口出行的小道正在施工,施工队又没有清理出合适的备用道路,青浦一位高龄老人为了出家门走了一条平时不用、堆满杂物的坎坷小道,结果摔成骨折,只能卧床,并在几个月后不幸去世。

日前,老人的家属将施工方诉至上海青浦法院,要求赔偿。而施工方却觉得,这是一起意外事件,施工方并不需要担责。

那么,施工方能置身事外吗?

高龄老人钱老伯(化名)家住青浦区金泽镇某村,该村此前实施人居环境优化工程,包括浇筑弄堂、散水坡等。

一日,施工方在钱老伯所住房屋的东面浇筑弄堂。这条弄堂是钱老伯平时唯一的进出通道。老伯的家人表示,浇筑后弄堂无法行走,而施工方又未留出便道给钱老伯通行,以至于钱老伯陷入了无法从居住的屋内正常出行的状态。

无奈之下,钱老伯只能从其小屋后面绕行至西面竹林边的弄堂,可这条弄堂不是平时的进出通道,路面不平整,还堆满了杂物,钱老伯不慎摔倒,致右股骨粗隆间骨折,之后还进行了全麻下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出院后老人一直需要卧床,直到几个月后,被发现在家中去世。

钱老伯家人认为,施工方施工时未给老人留正常的出行通道,导致其只能绕道出行致摔倒受伤,其受伤是被告施工方施工不当造成的,施工方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施工方坚称,老人摔倒当天,施工方未在东面弄堂施工,至于老人是否从房屋后面绕行到西面弄堂,没有相关依据证实,因此死者的受伤以及死亡与施工不存在因果关系。

老人家属申请两位村民作为证人证言,证实老人摔倒在西面弄堂时,东面弄堂当时因水泥浇筑不能通行,对此施工方也不认可,认为证人是老人邻居,与原告有利害关系。

【法院判决】

施工方未提供积极措施减少影响

那么,到底老人的摔倒是否与施工有关呢?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法院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钱老伯所在村实施人居环境优化工程,老人摔倒当天,施工方在老人房屋的东面弄堂浇筑水泥,老人在西面弄堂摔倒,当天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老人原本正常的通行状态因为被告的施工行为遭到破坏,施工方应提供与之前的通行状态相当的条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通行等方面的影响。

然而,本案被告施工方未在施工中有积极措施以减少影响,而老人摔倒之处本身为通道,但因少有人通行、竹林处的通道为泥地、通道内堆放自家材料,因此被告及老人自身对摔倒都有过错。

最终,法院酌情确定施工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晨报记者 姚沁艺

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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