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2020全国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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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民法典草案

一人高空抛物,未必全楼买单

民法典草案更强调查清抛物人,物业也不再是“局外人”

制图/张继

晨报首席记者 叶松丽

近年来,“头顶上的安全”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在一些高空抛物引发的诉讼案件中,由于一时难以确定肇事者,最终判定众多高层业主共同补偿受害方,“一人抛物,全楼赔偿”的情况由此引发热议。虽然这样的判决有利于对受害方的保护,却也可能让真正抛物的“坏人”逃脱法律的惩罚。 今年两会期间,正在审议的民法典草案第1254条对市民普遍关注的“高空抛物”问题有了更明晰的表述,更加强调查清责任人(即抛物人),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而且物业公司也将无法置身事外。这意味着,“一人高空抛物,全楼赔偿”的局面今后有望明显改观!

先讲一个发生在上海的事。 2014年7月13日夜,家住闵行某小区的齐先生,把自己的小轿车停在小区14号楼下的133号车位。第二天,他发现车辆前挡风玻璃被一盆芦荟砸中。民警勘查现场发现,该花盆系14号楼居民高空抛物所致。然而,这栋楼里的业主都不承认是自己所为。此后,齐先生向闵行区法院起诉,要求这栋楼的业主赔偿他的车辆维修费1758元、查档费130元。经过三次开庭,法院判决该居民楼26名业主各补偿齐先生72.61元。25元诉讼费,齐先生付4分,其余26被告每人付0.96元。

此判决在当时引起轩然大波。记者前往该居民楼采访时,有业主坦言,这样的判决冤枉了好人,包庇了坏人。而审理该案件的法官夏万宏却表示,判决有理有据,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判决的。该法条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今年两会期间,正在审议的民法典草案第1254条对“高空抛物”问题有了更明晰的表述: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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