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2020全国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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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对比《侵权责任法》

强调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民法典草案与原来的《侵权责任法》在高空抛物这一问题上的表述到底有哪些不同,记者再次采访了夏万宏法官,他给出了自己的解读。

夏万宏说,将民法典草案的新规与原有《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比后会发现,总的导向还是基本相同的。 “早前,我们判的那个高空抛物案的适用情形是,不管怎样查都查不到真正的侵权人,于是按照《侵权责任法》第87条来判,让其他可能加害人来对被侵害方进行补偿。”夏万宏说,无论是现在的民法典草案第1254条还是原来《侵权责任法》第87条,都确认了“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立法者在权衡利弊时,还是更加注重对受害方的保护。而且,依然使用的是“补偿”两个字,而不是“赔偿”。“赔偿”强调过错,而“补偿”体现公平。 夏万宏说,与此前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相比,民法典草案的相关规定,更加强调了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民法典草案首次以法律明文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夏万宏说,现在“高空抛物”这个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已经在立法层面被禁止,更加有利于革除某些市民高空抛物的陋习。

二、提出“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的要求。 夏万宏说,民法典草案做了这样一个修订,其实是在某种程度上回应了市民群众对之前“一人抛物,全楼赔偿”这样一种判罚的质疑。虽然新旧两个条文在本质上还是相通的,但在立法的理念上,更强调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三、规定“共同补偿”后,可能加害人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民法典草案第1254条保留了《侵权责任法》第87条由可能加害人共同承担责任的立法思路。也就是在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共同承担补偿责任。但是,事后如果明确了具体侵权人,那么,先前共同承担补偿责任的人可向具体侵权人追偿,这样一来,实际侵权人就无法逃脱法律的惩罚。

四、物业公司再也无法置身事外。 在26户业主共同补偿被砸车辆维修费一案中,业主履行了相应义务,而物业公司却没有出现在被告席上。夏万宏表示,根据民法典草案,物业公司将不再是局外人,“如果说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在分散风险时,法官不只是考虑向可能侵害人来主张责任,也可能通过向物业服务企业来分散稀释相应的风险”。

五、“有关机关”查清责任人的压力加大。 回忆起2014年的那起案件的审理过程,夏万宏说:“当时,我、书记员、原告和物业经理到现场去查看了几次,从而使我们对案件发生的环境有了充分的了解。但由于原告是在事件发生好几个月后才起诉的,相关证据没有封存。我们只能通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一些照片,以及走访目击者、知情人作出一个判断。我们的目的,就是要搞清楚这个东西到底是谁扔下来的。”

作为一位基层法院的法官,夏万宏认为,民法典草案至少会在观念上让办案法官更加侧重调查,更加注意细节的完整性,全面地了解整个案情,不能简单地使用“查不清”,让所有可能加害者来承担补偿责任。

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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