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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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指导案例

银行卡遭盗刷 发卡行或担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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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记者 赵智妍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银行卡被盗刷的指导案例:一储户的借记卡遭遇伪卡盗刷,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储户被盗刷的全部损失及利息。业内人士分析,这一判例进一步减轻了被盗刷后,持卡人难以完成的举证责任。同时,业内人士提示,持卡人自身也要注意妥善保管银行卡和个人信息安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储户违约行为需由银行举证

徐某是某股份行上海延西支行的储户,持有该行借记卡一张。2016年3月2日,徐某的借记卡被盗刷了三次,总计146200元。据公安机关调查显示,犯罪嫌疑人谢某非法获取徐某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取款密码等账户信息后,通过补办手机SIM卡截获该行发送的动态验证码,进行转账,导致徐某涉案账户的资金损失。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该行赔偿银行卡盗刷损失及利息。 2017年4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民事判决:某股份行上海延西支行给付徐某存款损失146200元,并按照央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进行赔付。该行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10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银行在储蓄存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储户账户资金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又无证据证明储户存在违约行为可以减轻责任,所以银行对徐某的账户资金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方面表示,这个案例明确了持卡人提供证据证明他人盗用持卡人名义进行网络交易,请求发卡行承担被盗刷账户资金减少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卡行未提供证据证明持卡人违反信息妥善保管义务,仅以持卡人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相符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例对于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盗刷后风险及责任分担具有指导意义,对于规范刷卡行的行为、保障银行卡交易安全,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

业内人士分析,这一判例的意义在于,进一步减轻了因为银行卡被盗刷,持卡人难以完成的举证责任。 银行卡被盗刷可索赔

关于银行卡遭盗刷问题,最高法5月2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有明确提到,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信用卡持卡人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金融法院法官廖钰表示,相较于持卡人,发卡行具有更高的风险预防、控制和承受能力,应当以更加安全的技术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这符合制造风险者应防范风险的法理、风险与收益相对等原则,有利于鼓励、督促发卡行提供安全性更高的银行卡产品和服务,从源头上降低风险发生概率,促进金融行业安全稳定发展。

同时,《规定》也明确了持卡人的持卡安全责任,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持卡人应妥善保护个人信息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伪造银行卡、盗取持卡人交易身份信息等不法手段实施盗刷,严重侵害了持卡人的合法权益。9月29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也发布风险提示,提醒持卡人妥善保管银行卡和个人信息安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银保监会提示持卡人,要养成安全用卡习惯,要提高交易安全意识,不轻易将个人资料转交他人代办。坚决不向他人转借或出租自己的信用卡、储蓄卡,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产生不良后果。在刷卡时,不要让卡脱离视线范围,留意刷卡次数,使用后及时收回。对废旧或不再使用的银行卡,要及时办理销户,不随意丢弃。

同时,持卡人也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要保护金融账户的登录密码、取款密码和验证码等个人信息安全,不向第三方提供。同时,注意辨识网络服务渠道的真实性,避免信息被不法分子通过“钓鱼”手段窃取,比如对陌生来电、短信和不明链接保持警惕,不下载非官方APP,不在不安全的网络界面或者网络环境中登记身份证、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个人信息。 持卡人如果遭遇银行卡盗刷,应立即向发卡行告知交易异常,及时冻结账户或挂失以防止损失扩大,并立即报案。还可通过就近的ATM或POS机刷卡交易,以保存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等证据材料,证明卡片在本人手中,盗刷消费非本人所为。

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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