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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显然,店家有意识地在规避侵权风险。但这样做就合法合规了吗?显然并非如此。
根据北京冬奥组委2019年09月17日发布的《北京冬奥组委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和冬残奥会吉祥物的公告》,北京冬奥组委作为吉祥物形象的著作权人,已将冰墩墩、雪容融形象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已就吉祥物的形象和名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还将吉祥物的形象和名称作为奥林匹克标志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公告。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条例》第五条明确了“为商业目的使用”的具体行为方式,包括以下六种,分别是:
1、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2、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3、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4、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
5、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
6、其他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
很显然,除了电商上出现的各种山寨冰墩墩周边,贩卖冰墩墩汤圆获利的行为也属于侵权。
那么,避开“冰墩墩”“雪容融”字样是否就不算违规侵权了呢?答案显然也是否定的。
《北京冬奥组委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和冬残奥会吉祥物的公告》明确指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北京冬奥组委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吉祥物形象和名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吉祥物形象和名称进行歪曲、篡改等使用,也不得将吉祥物形象和名称作为其他图案的组成部分使用。
虽然避开了“冰墩墩”“雪容融”的字样,但仍然属于擅自使用吉祥物的“形象”,且涉嫌将吉祥物的名称进行“歪曲、篡改”使用。
近期,浙江、四川、福建等多省部分地区的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了相关执法行动,采取“线上+线下”检查方式,将商场超市、电子商务平台、体育用品店、蛋糕店、集贸市场等场所作为主要检查对象,重点检查食品饮料、服装鞋帽、贺年礼品、旅游纪念品等商品。已立案数起侵权生产、私自销售假冒“冰墩墩”“雪容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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