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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记者 杨晓东
“这保单除了自己谁也动不了,即使遭遇法律诉讼也能很好地保全资产。”有的保险营销人员在和客户介绍保险时,会提到避债这一“另类”功能,但真有这样的好事吗?
近日,司法系统公布的一则强制执行保单收益的案例,便直接“打假”保险可以避债的说法,戳破了“老赖”企图通过保险躲债的美梦。
多判例戳破“老赖”美梦
案例显示,被执行人柳某某恶意欠款,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同时轻信保险产品不能强制执行可以“避债”的说法,购买某保险公司大额保险,企图以此规避执行。高邑县法院执行法官接案后终于发现柳某某在某保险公司投入大额保险,保险单价值21万余元。最终从柳某某保单收益中提取8万元偿还欠款。
高邑县法院表示,保单的现金价值具有财产属性,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后依保单可获得的红利、现金价值等,均属于投保人的财产权范围。当投保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强制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红利等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正当性、合理性。
高邑县法院的做法并非个例。今年早前,聊城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了一件李某躲避十多年不交物业费的案件。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通过线上查控被执行人李某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均没有存款,也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经传唤,拒不到庭接受询问、不接听法院电话、也不申报个人财产。
正当执行工作陷入停滞时,执行干警在反复翻看网络“总对总”查询反馈时,被最新的一条反馈信息吸引了目光。原来这个案件的被执行人有保险信息的反馈,被执行人在保险公司购买了多份理财型保险。
执行干警为尽量减少被执行人的损失,在多份保险中选择了一份保险到期的人身险予以冻结。在冻结保险后,执行干警与被执行人电话联系,李某仍拒接电话。
但拒接不能逃避执行,执行干警果断向承保的保险公司下发了执行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李某在保险公司的保单现金价值。提取的保单现金价值清偿了物业公司的债务,在案款过付过程中,执行干警发现被执行人李某还有其他未履行完毕的执行案件,遂将提取的剩余保险金付予其他债权人。案件执行终结。
据悉,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对具有执行价值的财产线索会一一排查,将更多的“隐性财产”纳入可供执行范围,始终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有效保障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得以实现,让购买保险不再成为被执行人恶意规避执行的手段。
保险不是被执行人的“避债港”
随着购买保险理财越来越普遍,这些资产也成为执行的重点之一。一些被执行人通过购买保险规避执行,甚至认为保险是执行的“盲点”,把保险理财当成躲债的“避风港”。
各地法院对属于被执行人的人身保险金可以被强制执行,保持了一致意见。比如,如浙江省高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以及《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等,均有过类似表态。
在各地司法实践过程中,大多案件中的人身保险都会被强制执行,且从趋势上看,法院执行将更趋严格。
系对《保险法》的错误解读
既然保险并不能躲债,为何行业内流传着这样的说法?甚至会被当作卖点进行宣传?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疏子蔚表示,保险可以避债、避税的说法很可能源自不专业的从业人员对《保险法》第2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力”进行了错误解读。
疏子蔚表示,财产性保险和人寿保险是有一定的区别的,人寿保险具有特殊人身性质,如果强制执行牵涉的利益不仅仅是财产,具有复杂性;但是对于纯理财性质的保险,当事人投保的意图也昭然若揭,强制执行对应的保险利益也是应有之意。
对于部分营销人员误导宣传保险具有避债避税的情况,疏子蔚认为,这种将极端小概率事件进行夸大的销售宣传,不仅会给保险消费者带来误导,而且和国家提倡的坚定不移地回归风险保障本源相违背,不利于保险的长期发展。另外,也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保险专家建议,保险就是一种风险转移工具,如果需要就购买,不需要就不要基于其他目的购买。消费者投保保险,一定要基于自身规避风险的需求,要充分了解保险条款的含义,根据需求选择保险产品,而不能基于避税避债的目的。不然既达不到目的,又会在需要时造成退保损失,最终“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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