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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记者 刘志飞
近日,银保监会网站一口气挂出四张罚单,都是针对银行理财违规的处罚,合计处罚1040万元。有的是处罚银行,有的是处罚银行理财子公司。这是2022年上半年以来,银保监会对2020年较早成立理财子公司的机构所进行的全面检查成果的几种展示。处罚的理由有多条,比较典型的是老产品规模在部分时点出现反弹和新产品集中度超指标。
老产品规模出现反弹
记者在银保监会网站上看到,四张罚单分别是建设银行、兴业银行、农业银行和农银理财子公司。其中针对建设银行和兴业银行的罚单比较简单,主要就是老产品规模在部分时点出现反弹。业内人士分析,这个处罚肯定是针对母行的罚单,之前是中国银行也有类似的罚单。
据金融监管研究院孙海波分析,这里的老产品有可能是两种类型:一种是2018年4月份以前的老理财,不符合资管新规要求,当时要求是2021年底前必须压降为零。虽然对少数明股实债、产业基金允许再度延迟到2022年9月底,总体上央行和银保监会态度坚决,各家银行基本也执行到位。第二种是未整改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因为不符合最新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关于投资范围、估值和200倍风险准备金规模要求,所以整改结束前不能新增规模。
理财产品集中度超标
这次农银理财和农业银行因为理财产品集中度超标,双双受到处罚。从这次处罚看得出,监管如果发现理财子公司下面两个集中度指标超标了,除了要处罚理财子公司外,大概率一定也会处罚托管行。此前,2022年6月份光大理财和光大银行也是类似的情况。
这次两个超标的指标分别是: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的市值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0%,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的市值超过该证券市值的30%。
很明显这是理财子公司的资金管理有问题,但监管认为,这种情况下,托管行也是履职不到位。孙海波认为,这将是未来监管处罚的趋势,即对于非常明显的理财违规,很可能要拉托管行一起垫背。这就将合规压力传到至托管行的托管部门,平时让托管部门去监督理财投资运作合规运行。
据了解,10%和30%集中度是非常普遍的处罚。此前光大理财、中银理财、光大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都有类似的罚单。根据法询的处罚案例库,总计有14单类似的处罚案由。
这个问题在大型国有银行理财子和大型股份制银行的理财子之中尤为突出。因为这些机构往往管理超过1万亿的理财,超过1000只理财产品,不同的产品也是不同团队管理做投资决策。在系统监测没有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容易导致多只产品投资同一个证券资产,最终出现全部公募产品超过证券市值的30%;
而对于单只公募产品持有证券市值超过该产品净值的10%,这更多是对管理本身的问题。
业绩比较基准不能乱用
本次处罚还涉及到多项其它问题。比如托管独立性不够,过往已经有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等机构,主要也是理财托管不尽职,托管机构未及时发现理财产品集中度超标等。
因为股份制和大行理财都是托管在本行托管部,这里托管的资产独立性更加重要。尤其在募投管退四个环节,都需要做到整个资金链闭环管理,不能和本行自营资金以及其他托管的资管产品混同。
此外,不当宣传业绩比较基准也容易犯规。本次农银理财和兴业银行都因为业绩比较基准宣传被处罚。具体来看,因为他们单独使用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这也是银行理财首单业绩比较基准宣传被处罚。
据了解,资管新规以前,理财老产品(预期收益率型)的业绩比较基准表现形式,主要为固定数值和区间数值型。资管新规后,固定数值也仍为净值型理财产品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为防止存在混淆,监管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范。
针对理财产品的业绩宣传,理财新规明确,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不得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在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只能登载该理财产品或者本行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并以醒目的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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