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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记者 姚沁艺 通讯员 张琦
健身前,许多教练都会指导、帮助学员先热身、放松身体,可市民梁先生(化名)热身时,居然被教练压断了肋骨……谁来赔偿梁先生的损失?日前,上海嘉定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最终达成调解。
2021年9月的一天,梁先生陪同朋友去健身房健身,健身教练在接待时称梁先生的体型不好,建议梁先生一起做一下热身运动,随后便让梁先生趴下,教练在其背部向下按压做放松动作。
但梁先生没感到放松,反而感到一阵疼痛,于是赶紧对教练喊疼。然而,健身房音乐声音太大,教练没听到梁先生的声音,但梁先生实在疼痛难忍,喊得更厉害了,这才让教练停止了“放松动作”。
梁先生当即称胸部疼痛难忍,怀疑可能是肋骨断了,但健身房的工作人员称可能是扭伤,为梁先生喷涂了云南白药处理。回家后,梁先生仍感到胸部疼痛难忍,第二天去医院就诊,被确诊为肋骨骨折。后梁先生联系健身房协商赔偿,可是两方一直协商不成,故将健身房诉至法院。
上海嘉定法院认为,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所谓执行工作任务,也就是履行职务行为。健身教练是健身房的工作人员,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过错致伤梁先生,属于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的致人损害行为,因此应当由用人单位即健身房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该案在法官组织调解下,梁先生与健身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健身房赔偿梁先生18,000元。
[法官说法]
一、承担侵权责任是否以过错为前提?
一般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四个要件: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存在过错。
也就是说,侵权行为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也有例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的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该条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无过错责任,最终责任的承担要看产品缺陷由谁造成;
②因环境污染、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③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④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一般都显而易见,难点在于因果关系和过错的认定。本案中,健身教练用力按压梁先生背部导致梁先生肋骨骨折,其作为专业人士在对梁先生进行健身指导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按压超出梁先生身体的承受范围,显然属于侵权行为,也有损害后果,主观上也存在过错,故健身教练对梁先生构成侵权。由于健身教练系执行工作任务时致人损害,故侵权责任依法由用人单位即健身房承担。
健身房这种责任属于替代责任,也是无过错责任,即不需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用人单位不得以尽到选任、用人的相当注意义务而主张免责,这样可以使得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得到切实保护。当然,健身房所承担的用人单位责任也是有前提的,必须是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构成侵权,也就是符合上述侵权责任的四个要件的要求。需要补充的是,健身房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二、认定责任后可以主张赔偿哪些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健身的初衷是为了排解压力、强身健体或者瘦身塑形,但锻炼身体要量力而行,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健身方式和运动强度,切莫让健身变“伤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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