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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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稀阿婆起诉儿媳 想要回自己房产

日前,年过古稀的王阿婆,将儿媳罗女士诉至静安法院。王阿婆中年丧夫,老年丧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子因为种种原因,由儿媳居住。如今,老人想回到自己的房子安度晚年。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排除妨害纠纷案,王阿婆要求儿媳罗女士搬出自己的住房。

|老人想回市区居住

王阿婆与亡夫育有两个儿子,2009年,家中宅基地动迁,王阿婆与两个儿子共分得4套动迁安置房,当时均未建成。2013年,罗女士与王阿婆的大儿子结婚,王阿婆便将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一处房屋交给了儿子儿媳婚后居住,自己搬到了郊区。

后来,王阿婆与大儿子、罗女士协商一致,由大儿子一家分得位于普陀区的动迁安置房,后因大儿子生病,过户手续迟迟未能办理,现该套动迁安置房屋尚在开发商名下。

王阿婆认为,儿子生病期间,罗女士未能尽心尽力照顾,反而急着将两人婚后购买的另一套房屋卖出变现。儿子去世后,儿媳与自己就遗产分割问题未能协商一致,从此心生间隙,不再联络。现王阿婆认为自己年事已高,疾病缠身,想住回自己在市区的房子,方便生活和就医。

|儿媳、孙女无房另居

面对婆婆的控诉,坐在法庭被告席的罗女士也是一肚子委屈。

罗女士与王阿婆的大儿子婚后育有一女小李,目前正在系争房屋对口的学校读小学。丈夫生病期间,罗女士陪伴左右,悉心照料,当初卖房也是为了筹款治疗,如今丈夫去世,她独自抚养幼女,生活艰辛,在本市也无他处住房,如果王阿婆坚持收回系争房屋,自己和女儿将居无定所,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将受到极大影响。

罗女士说:“我希望能跟婆婆协商居住问题和丈夫遗产继承问题,但是一直找不到机会。”

|法院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

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王阿婆作为房屋产权人,对系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罗女士因与王阿婆的儿子结婚入住房屋,居住在房屋内已经过王阿婆的同意。王阿婆的儿子去世后,罗女士无其他住房,若仅依据保护所有权的法律规定,要求罗女士与小李搬出系争房屋,无法根本解决双方的居住问题,反而易激化家庭矛盾。

承办法官多次与王阿婆沟通,解开王阿婆的心结。最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王阿婆同意将安置房过户至罗女士名下,配合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罗女士也同意待一年后小李升入初中,将系争房屋返还王阿婆。

民法典规定,房屋产权人,对自己名下的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面临着所有权与居住问题之间的冲突,同时涉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事关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风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纠纷关乎着社会的稳定。本案的调解,不仅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解决了被告及未成年人的居住问题,更缓和了家庭矛盾,同时修复了双方的关系,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关怀与温暖。

晨报记者 姚沁艺 通讯员 赵锦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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