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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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主管私自变卖公司货物

导致公司损失180万元,携巨款潜逃10多年终落网

10多年前的一个夏天,销售员唐某某因侵占公司货物、造成百万损失被公司发现。挂掉公司打来的核实电话后,他匆匆回家拿了衣服离开,从此过上了隐姓埋名的生活。10余年来,他先后辗转多个省市,直到2024年4月24日被抓……

近日,静安区检察院办理了这起职务侵占案。

|伪造十几笔销售合同

2010年7月,唐某某所就职的公司在与经销商对账时,发现经销商有200余万元的货款账单未支付,而经销商的财务人员却说,他们仅有几十万元账单未支付,账目对不上。

经过两公司进一步核对,双方惊奇地发现,其中有十几笔销售合同都是伪造的,合同上经销商加盖的合同及财务专用章均是假的。

唐某某所就职的公司负责人当即怀疑,可能是销售员唐某某假借经销商的名义,签订虚假手机购销合同,将本应销售给经销商的手机据为己有。

随后,公司负责人拨打唐某某的电话,唐某某接电后明确表示账单数额没有问题,并承诺立刻驾车返回公司解释。然而,等了许久,却迟迟不见人影。等到公司再次拨打唐某某电话,却只收到了“电话无法连通”的提示音。

事情到了这一步,一种不祥的预感涌上心头,公司负责人又试着联系唐某某的妻子,却得知,唐某某刚刚告知家人,公司派其去南京出差,回来拿衣服后就离开了。

此时,公司负责人终于意识到,唐某某很可能在接到电话后,就已经做好准备潜逃至外地,遂当即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报案。

|欲赚补贴私卖货物

2024年4月24日,逃亡10余年的唐某某被侦查人员抓获。这些年来,为逃避法律责任,他先后辗转重庆、浙江、辽宁、黑龙江等地,以假身份生活。

唐某某到案后交代,自己是在2008年入职公司,担任销售主管,主要负责订单洽谈,具体就是把公司工厂生产的数码产品销售给经销商。如果经销商有订购需求,唐某某会安排商务人员制作相应合同,并将货物出库送至经销商处,再由对方在购销合同上签字、签收,之后唐某某定期向经销商送达交易明细及应收账单。

工作期间,唐某某发现,公司对部分手机有补贴政策。为了赚取补贴,其便想到可以利用结算账期,假借经销商的名义,在原有订单中增加手机数量或者直接虚构订单,后再将手机以较低的价格销售给“黄牛”,待公司调价补贴后再将该补贴据为己有。

经过前期几次尝试,唐某某尝到甜头,随后开始频繁利用上述方式,谎称为完成公司销售业绩,假借经销商名义,通过伪造印章、冒名签字等方式与公司签订大额购销合同,将公司出库的手机非法据为己有。

结果,没想到,在低价变卖手机后,公司竟然未对该款机型进行调价,导致唐某某无法获得补贴。唐某某眼见未能收回的应收账款窟窿越来越大,无力弥补,遂只能选择逃跑。

|公司受损高达180万余元

要对唐某某追究责任,弄明白涉案金额到底有多少是必不可少的一步。

在审查逮捕期间,承办检察官发现,唐某某虽然假借公司名义订立合同,但因经销商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有部分是正常业务,此外另有部分是其以完成销售目标为由欺骗经销商通过走单的方式提走。

为区分真实和虚假单,承办检察官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制发继续侦查提纲,建议侦查人员及时调取唐某某经手的经销商与公司相关的全部购销合同、应付账款单、出库统计单、发票等客观证据并开展审计,进而查明唐某某骗取的手机型号、数量,以及公司已销售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等事实,为后续准确认定其涉案的犯罪金额奠定基础。

2024年11月1日,案件移送至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唐某某时,唐某某突然提出公司内部曾对经销商实施过价格保护机制及返利政策的辩解。同时,考虑到唐某某犯罪行为针对的对象系公司生产的手机,因案发至今已经10余年,公司甚至已经停止经营,现已无法查明其骗取手机型号、数量、进购价格,因此只能根据公司的损失来认定唐某某职务侵占金额。

在这种情况下,若唐某某的辩解属实,意味着应当返利给经销商的金额就不能认定为是公司的损失,应当要在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为此,检察官向公司负责人进一步核实返利机制计算标准,结合相关的价保、返利、奖励确认单等书证细致审查,在扣除部分返利金额后,最终认定公司受损的货款金额达人民币180万余元。

检察机关经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唐某某作为公司的员工,利用其职务便利,通过伪造经销商印章,假借经销商名义与公司签订经销合同,以此骗取手机后再对外销售,携款潜逃。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唐某某身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4年11月27日,静安区检察院对被告人唐某某提起公诉。

晨报记者 姚沁艺 通讯员 阮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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