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年过七旬的王阿姨(化名)常常收到合作社节假日发放的津贴,这让她感到十分暖心。然而,2023年,王阿姨偶然得知,这笔津贴竟从2014年就开始发放,可是,当时她并未收到这些款项。王阿姨一查才发现,2014至2019年,自己和丈夫的十多笔津贴,都被一名宋阿婆(化名)签字领走了……日前,上海浦东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十多笔津贴竟被他人领走
2020年开始,上海浦东的王阿姨及其丈夫持有的账户里,每年都能收到一些汇款。这都是因为某合作社不定期将村内的春节补贴、重阳节补贴等,以老年综合津贴的名义打入账户内。
本是一桩大家都开心的好事,然而,直到2023年,王阿姨和别人聊天时意外得知,该项补贴很早之前就由村委发放至相关村民了,可在2020年之前,王阿姨却从未收到过这类款项。
这是怎么回事?王阿姨赶忙与村委沟通,并得知,前期该类津贴的发放是委托一位宋阿婆代为交付的。
村委提供的发放清单显示,至少自2014年开始,村委以现金形式每年发放春节、重阳节补贴,根据这些清单显示,王阿姨和其丈夫的签收记录栏内,均由“宋阿婆”代为领取。
弄清情况后,王阿姨找到宋阿婆,希望通过沟通,让宋阿婆返还其代领的款项,但宋阿婆拒不承认。
据王阿姨统计,自2014年至2019年2月,村委共计发放各类补贴18次,其中被告宋阿婆代签代领13次,另有3次为假冒王阿姨夫妇签名领取,共计涉及资金为15600元。
因王阿姨的丈夫已于2022年过世,王阿姨遂和两名子女一起将宋阿婆诉至上海浦东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宋阿婆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15600元并支付利息。
本案审理过程中,王阿姨变更诉请,要求被告宋阿婆返还2014年至2019年间由宋阿婆代签代领的款项计11600元,利息诉请变更为以11600元为本金计算。
代领人称代签是民间习惯
被告宋阿婆方面辩称,原告王阿姨应当明知补贴情况,理应对2014年至2019年的补贴的存在及发放是明知的,原告王阿姨陈述的不知情和从未收到过违背常理。宋阿婆认为,王阿姨于2014年就知晓补贴的存在并实际领取,已超诉讼时效。即便按照原告王阿姨所述,是在2020年通过银行转账收取村委会补贴后才知晓,那么自2020年5月的银行转账日至其2023年11月向村委会主张,2024年6月向被告宋阿婆提起诉讼,都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此外宋阿婆辩称,本案所涉补贴发放名目和时间相对固定,金额相对较小,领受人员均是退休老人,年龄较大,而村民组长、村民代表也都是年纪比较大的人员,发放补贴进行代签字的情况在村里是普遍存在的,也是一种已经形成了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民间习惯。原告王阿姨提供的签收记录也并不能确凿证明被告宋阿婆将款项据为了己有,没有证据表明宋阿婆从中获得了非法利益。
法院判决代领人归还津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9年间,合作社每年应发放王阿姨夫妇春节、年中、重阳节补贴。2023年11月,原告王阿姨向合作社查询上述款项的发放情况,合作社向原告王阿姨出示了发放凭证,其中被告宋阿婆确认由其代领代签的金额为11600元。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被告宋阿婆确认王阿姨应得的补贴款项由其代领代签,被告应有证据证明其已向王阿姨夫妇交付相关款项,现被告宋阿婆无相关证据证明该事实,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原告王阿姨于2023年11月才知道本案所涉的被告代领代签情况,其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被告宋阿婆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原告王阿姨现诉请被告宋阿婆返还案涉款项,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宋阿婆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阿姨及其子女不当得利款项11600元及利息。
晨报记者 姚沁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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