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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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经理违规代销私募基金

孤老起诉银行索赔百万元


为了让养老钱更好地保值,一些老人会购买银行的理财产品。但,老年人一直合作的理财经理推荐的产品,一定靠谱吗?日前,上海浦东法院举行的涉金融理财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就发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银行理财经理推荐私募基金

2014年至2019年6月,陆某在某银行处担任理财经理。自2014年起,经陆某推介,孤寡老人老葛多次购买某银行自销或代销的理财产品,也因此建立了信任基础。

2017年8月,陆某向老葛推介由该银行分行作为托管人的“某票据投资私募基金”,并告知老葛,该私募基金由该银行分行监管。

2017年8月24日,时年76岁的老葛在某银行处开通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E盾证书短信验证)及个人投资理财服务短信业务,转账日累计限额200万元。几分钟后,老葛的账户就向该私募基金转账200万元,后收回本金及收益再行复购,直至2018年11月29日,老葛第五次购买该私募基金100万元。

因违规推介起诉索赔百万

然而,让老人没想到的是,因该基金管理人将非法募集资金用于私募基金申报用途之外的股权投资等项目,致经营亏损,相关实控人等被认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老葛第五次投资仅收回4315.07元。

相关刑事案件查明,2016年2月至2019年3月,陆某在担任某银行理财经理期间,向客户宣传该私募基金,介绍20多名客户签订相关基金合同,这些客户大部分为50-70岁。陆某则从中获取好处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22年10月,监管机构认定,陆某违规私自推介销售私募基金,某银行员工行为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陆某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某银行时任行长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之后,老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银行赔偿其投资款损失100万元及利息损失。

银行被判先行承担40%赔偿责任

银行该不该为老葛的损失负责呢?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陆某销售涉案私募基金的行为不构成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

法院认为,认定职务行为须同时符合时间场所标准、职权标准、身份标准、目标标准。虽然陆某多次在银行经营场所向老葛推介涉案基金、帮助葛某进行基金投资转账,但老葛亦存在一定过错,并非善意相对人。比如,老葛难以合理解释在多次大额支出购买涉案基金后,仍表示不知晓投资行为,缺乏基本的风险意识;老葛有多次购买某银行代销理财产品的经历,与涉案基金业务流程存在明显区别;老葛未充分注意陆某“不要告诉别人”之类的异常提醒。

另外,某银行亦未因此受益,故陆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行为及表见代理,所以,老葛主张某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缺乏依据。

那么,难道银行就不存在过错吗?对此法院认为,陆某的销售对象多为老年人,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向众多老年人销售非本行代销的私募基金,该行为危害性尤其严重,银行应当尽到更高的注意和提醒义务,但某银行违反审慎监管职责,存在管理疏漏,该等疏漏为陆某私售涉案基金提供了便利,存在过错,且与老葛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最后,老葛损失的直接原因系陆某非法相关人员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某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过错行为为陆某提供了便利,老葛自身亦存在过错,法院据此酌定某银行就老葛投资亏损的40%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提醒老年人树立理性投资理念

上海浦东法院认为,老年人对金融知识的了解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对更弱,金融机构向老年金融消费者销售理财产品时,应秉持审慎经营规则,完善员工管理制度,强化对服务老年客户群体销售人员的监管职责,谨防管理疏漏。同时,应切实考虑到老年金融消费者在信息获取、风险识别等方面可能存在局限,避免为了单纯推销产品而忽视老年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法院也提醒,老年金融消费者也应当树立理性投资理念,不盲目听信销售人员的口头介绍和承诺,尽到审慎投资的注意义务,必要时寻求家人、朋友的帮助,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

晨报记者 姚沁艺

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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