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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向侯某某等人借款8.5万元,却打了59万元借条,并用自己的房产作抵押。侯某某为了达到诈骗的目的,就以叶某某到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叶某某及其家人为此支付了40万元才结案。这样一起套路贷案件,直到侯某某因其他诈骗案由获罪,宝山区检察院梳理案件时了解实情,提出抗诉,案件才得以纠正。
2015年6月至2018年4月,侯某某、张某某等人合谋,以出具翻倍借条、银行走账等方式,欺骗叶某某在实际借得本金8.5万元的情况下,先后出具借款金额高达59万元的借条,并诱使叶某某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将其所有房产抵押给侯某某,授权张某某作为全权处置该房屋的受托人。
2016年8月,侯某某以叶某某到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59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2016年10月12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支持了侯某某的诉请。
2019年9月19日,侯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法院以侯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其退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宝山区检察院在对该院办理的诈骗类刑事案件进行梳理排查时,发现侯某某与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与侯某某诈骗案关联,有涉嫌虚假诉讼的可能,遂依职权对民事判决开展监督。
宝山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法院民事判决认定叶某某实际借到侯某某59万元的基本事实错误,应予纠正,本案提请市检二分院提出抗诉。市检二分院经审查认为,侯某某诈骗罪案刑事判决查明叶某某实际借到侯某某8.5万元,本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故提出抗诉。
相关中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因侯某某的出借款项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再审改判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侯某某的诉讼请求。
晨报记者 叶松丽 通讯员 金玮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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