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说法

版面概览

上一版   下一版  

放大  缩小  默认 

“快递”敲门后,男子竟被绑

被困郊区别墅一周后惊险逃出

庭审现场
贾某在《小王子》上写下指令

为了牟取钱财,某汽车品牌4S店的原销售贾某竟纠集同伙,伪装快递敲开门绑了车主尧某某,并在几天内逼迫尧某某转账260万元!就在贾某以为计划顺利进行,想再“榨”一些钱财时,尧某某则于被绑几天后,终于在贾某雇来的“看守”的帮助下惊险逃出……日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青浦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快递”敲门:

竟是前4S店销售精心谋划的“绑架”

90后的贾某,曾在某汽车品牌4S店担任销售。在工作中,他结识了购买车辆的尧某某。

或许是觉得尧某某有些财力,而自己又因欠债急需用钱,贾某竟然动起了绑架的心思,一个犯罪计划在他的心里逐渐成型……

为了实施犯罪计划,贾某集结了吴某、武某某、张某(另案处理)等人,他告诉同伙,自己是被尧某某欠债,此番行动也是为了“讨债”所为,还允诺了好处费。

2024年4月16日傍晚,按照计划,一行人前往尧某某所住的公寓。当晚,张某伪装为快递员,以送快递名义骗取尧某某开门。开门后,吴某旋即上前将尧某某按倒。贾某则用事先准备的手铐、口罩、胶带等工具蒙住尧某某眼睛,并拷住其双手,在刻意掩饰身份的情况下,逼问尧某某说银行卡和密码情况。期间,还对尧某某实施了暴力殴打等行为。

本就是雇来的张某见到眼前的一幕,发觉事情不对,慌忙离开。

张某离开后,原本在公寓楼下的武某某上楼进行配合,与吴某继续控制尧某某。此时,为了尽可能对尧某某隐藏身份,贾某等人顺手拿了尧某某家里的一本精装书《小王子》。贾某通过在书页空白处写下书面指令的方式,让武某某和吴某继续逼问银行卡及密码。

因为银行卡取款有限额,2024年4月17日凌晨,贾某、吴某索性将尧某某从其家中强行带走,并由武某某开车进行转移,走之前,为了能有趁手的工具在车上威胁尧某某,一行人把尧某某家里的精装书《小王子》也一起带走了。

《小王子》是尧某某最喜欢的书,彼时的贾某也不会想到,这本《小王子》在日后成为揭露其罪行的关键证据。

被困多日:

被逼转260万元后找到机会逃离

2024年4月18日上午,贾某在车内逼迫尧某某转账10万元至一家洗钱公司提供的账户,由武某某协助转账。洗钱公司的收费十分高昂,高达转账总金额的50%。

当晚,贾某、吴某、武某某三人将尧某某转移至上海市郊区的一栋别墅中,并轮流看守,在贾某的安排下,吴某、武某某还负责购买食品、生活用品。

因为缺少人手,贾某又找来一位张某某(另案处理),负责看守工作。

2024年4月19日上午,贾某再次逼迫尧某某转账50万元至上述洗钱账户,仍由武某某协助操作转账。当晚,贾某在收到由上述公司账户转出的现金25万元后,分给武某某、吴某各5万元,分给张某某1万元。

2024年4月24日,贾某安排吴某准备空白借款合同,逼尧某某签订200万元借款合同,尧某某也被迫转账200万元至贾某个人账户。

到这一步,尧某某已经被逼转出了260万元。

直到4月25日晚,尧某某终于等到机会,在“看守”张某某的帮助下逃出别墅。侥幸逃离的尧某某后经鉴定,共有三处骨折,四肢多处擦伤。

在尧某某逃跑的过程中,贾某因进行阻拦而被打伤,等贾某从医院回到别墅,民警已在此处等候,并将其带走。在其到案的笔录中,其一直拒不供述涉案事实,反称自己被殴打致伤,自己才是被害人。

但谎言总有被戳穿的时候。事实上,逃离时,尧某某不忘把《小王子》也随身带了出去。贾某向吴某、武某某书面传达指令逼问银行卡、密码信息的过程,在书页上呈现得明明白白……本为了掩饰身份所做的操作,此刻却成为了还原案情的有力证据。

庭审焦点:

抢劫与非法拘禁之争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伙同吴某、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以暴力、胁迫、拘禁方式劫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武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提出了异议。

吴某、武某某的辩护人均认为,被告人吴某、武某某没有抢劫的主观故意,一直以为是去帮朋友讨债,应定非法拘禁罪。

结合在案证据,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武某某,即使一开始的确如其所辩解,以为是帮助讨债而加入,但其主观认知与故意在着手实施犯罪的开始即已经转化成抢劫的故意,并贯穿后面持续以暴力、胁迫、拘禁方式劫取被害人财物的全过程,两名被告人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是本案抢劫犯罪整体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

法院判决:

三被告人均犯抢劫罪获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伙同吴某、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以暴力、胁迫、拘禁方式劫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贾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某、武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贾某、吴某、武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武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贾某、吴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贾某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吴某、武某某的犯罪罪名及区分主从犯、认定被告人贾某、吴某具有如实供述情节、被告人武某某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贾某辩解自己有自首情节,但从在案证据可以看出,其被抓获到案后,在开始的几份笔录中对涉案事实均未做如实供述,完全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综上,上海青浦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贾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武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官说法:

朋友邀请讨债、撑场面,普通人怎么做?

上海青浦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朱秀玲在接受新闻晨报·申度新闻采访时表示,本案第二、第三被告人(编者注:即吴某、武某某)均有正当工作,上有老下有小,因一时糊涂而被朋友牵涉到重罪,面临牢狱之灾,实在令人扼腕痛惜。

法官提醒,面对朋友邀请参与讨债、充场面壮胆等请求时,普通人需谨慎权衡法律风险、道德责任与个人安全。

首先要评估朋友提出请求属于何种性质,是否意图通过威胁、恐吓、暴力等非法手段达成目的,这些行为可能触犯刑法,如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即使未直接参与暴力行为,在场助势也可能被认定为“共犯”。

其次要坚决拒绝违法请求,强调合法途径,比如建议朋友进行法律咨询,通过诉讼等解决债务问题。

最后要清晰地表明个人立场,作为朋友,可以陪同咨询律师、报警或协助整理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但若发现朋友有明确的犯罪准备行为或者已经着手犯罪,请及时报警,以阻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文/晨报记者 姚沁艺

图/青浦法院

新闻晨报

 

内 容 版 权 归 新 闻 报 社 所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