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前,年过七旬的孤老刘老伯给侄女转账30余万元购买经济适用房,未能及时签订借款协议,如今准备订立遗嘱时,侄女却认为这笔钱是赠与,双方争执不下,只好在上海静安法院对簿公堂。
转账30万余元引发争议
刘老伯未婚未育,共有兄弟姐妹6人,因与弟弟刘阿弟关系较为亲近,在得知刘阿弟及其女儿小刘有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后,他提出愿意出资帮助侄女小刘购买经济适用房,等到装修好后可以与刘阿弟、小刘一起居住,方便后续养老。
后来刘老伯出售了自有房产,并将售房款30余万元转入侄女账户。出于信任,刘老伯当时并未要求侄女出具借条,也没有约定还款时间。
2022年经济适用房交房后,房屋产权登记在刘老伯、小刘父女名下,因为此时刘老伯患有疾病,需定期治疗,不宜搬入刚装修好的房屋,所以刘老伯和弟弟及侄女均未搬入新房。
2023年,刘老伯搬到弟弟和侄女家同住,不久后因为双方关系不睦,刘老伯便搬到了妹妹刘阿妹家附近的养老院居住。
2024年,随着年龄增长,刘老伯对自己的养老问题更加担忧,也准备订立遗嘱对自己的身后事作出安排,便委托刘阿妹与侄女进行沟通。
刘老伯的遗嘱载明,待其百年以后把遗产分给妹妹刘阿妹30%、弟弟刘阿弟40%……其中还提到了对侄女小刘的30余万元的债权,同时刘老伯还委托律师起草了一份借款协议,并通过微信发给了侄女小刘。
小刘称,转账的30余万元先写成“赠与”,但“赠与”只是名义上的说法,这30余万元还是刘老伯的钱。双方还约好3天后一同到刘老伯居住的养老院签署借款协议和遗嘱。可谁料见面后,小刘却不愿意签署借款协议,坚持声称这30余万元是刘老伯对自己的赠与。
因两人对款项的性质发生争议,无奈之下刘老伯只得将侄女诉至法院。
难以认定赠与事实的存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转账款项的性质。刘老伯提交了转账凭证,有权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主张侄女还款。侄女抗辩款项为赠与,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对赠与的认定应有确实、充分的依据。
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刘老伯向侄女发送的遗嘱或借款协议等材料,均提到借款一事,并无刘老伯赠与款项的意思表示;侄女提到“赠与”一词时,也认为只是名义上的说法,钱款仍归属于刘老伯所有。
综合现有证据,难以认定赠与事实的存在。
其次,结合双方身份关系,刘老伯和小刘系叔侄关系,不同于父母子女,一般情况下大额赠与的可能性较小,不能仅凭钱款交付认定赠与成立。此外,借款和赠与均属于资金帮助的形式,虽然刘老伯在转款时未备注款项性质,但不能据此认定涉案钱款系赠与。因此,在双方未明确赠与的情况下,刘老伯有权要求侄女小刘归还钱款。
法官提醒,在我国传统家庭关系中,亲属间相互出资帮助是常见行为。虽收付资金各方存在亲属关系,并不当然意味相关款项属于无偿赠与。亲属间确需借款的,应尽可能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对借款本金、还款期限、利息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在出借时厘清款项性质。如出借人碍于情面,未能签署正式的借款协议,也可在交付资金时予以明确,如转账时备注为借款,或通过微信、短信等形式明确,注意借贷留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敬老、爱老、护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没有伴侣和子女照顾的孤寡老人更是司法保护的重点对象。守护孤寡老人的“钱袋子”,保障他们幸福的晚年生活,人民法院更应依法履职,彰显司法护老的温度。
晨报记者 姚沁艺 通讯员 梅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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