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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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岁女孩在猫咖意外被猫抓伤

起诉店家能获赔偿吗?


近年来,我国宠物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宠物产业兴起的同时,与此有关的纠纷也应引起各方重视。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就审理并判决一起相关案件:11岁的小欣在“猫咖店”意外被猫抓伤,商家却以“免责声明”为由拒绝赔偿。法院经审理后,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商家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小欣近1000元。

未成年人手指被猫抓伤

“猫咖店”“犬咖店”等新业态店铺将咖啡馆与“撸猫”“撸狗”等互动式消费相结合,顾客在店内不仅可以消费咖啡、奶茶等饮品,还可与各类宠物进行“亲密接触”,越来越受到年轻消费者的欢迎。2024年11月,一个周六下午,在同学家长的带领下,11岁的小欣与两名同学一起来到一家“猫咖店”。同学家长点单付款后,因为有事便暂时离开了。

然而,正当小欣与同学下棋时,一只猫突然跳出,抓伤其左手的两根手指。得知情况后,店员随即为小欣采取消毒、清洗等救治措施。小欣的家长也闻讯赶来,带其前往就医,并在之后3次接种狂犬疫苗、接受护理。

次日,小欣的父亲带着小欣来到事发店铺,与商家协商赔偿事宜。商家却以店内张贴的公告和扫码点单时弹出的“免责声明”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商家认为,上述公告和声明已提醒未成年人在店内需有大人陪同,若顾客在店内因不正当操作造成损伤,则该店铺概不负责。家长将未成年人留在店内后离开,显然属于“不正当操作”,因此事件发生的主要责任在于家长。

因双方协商未果,小欣一纸诉状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商家赔偿医药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00余元。

“免责声明”不必然免责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小欣在无明显挑逗猫咪行为的情况下被猫抓伤,店方未提交证据证明小欣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亦未能证明其行为构成所谓免责声明中所称的“不正当操作”,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事发时,小欣没有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成年人陪同,其监护人确实存在监护不足的问题,但该监护不足问题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具备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小欣及监护人无需承担责任。

关于原告提出的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考虑原告受伤情况、就诊时间间隔、治疗情况、抓伤事故本身发生在撸猫馆内等因素,法院认为难以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原告也未对此提交证据证明,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商家赔偿小欣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近10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安全提示不是免责牌

浦东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郭丹认为,一般而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动物饲养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饲养的猫、狗等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就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猫咖店饲养的宠物猫抓伤小欣,除非能证明小欣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商家张贴的免责声明虽可作为安全提醒,但不能因此而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宠物经济持续升温的背景下,为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类似纠纷的出现,除了经营主体需要强化法治观念、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外,消费者也应汲取相关经验教训。本案中,尽管法院认定家长监护不足问题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具备直接的因果关系,但需特别强调的是,未成年人缺乏对危险的充分认知,加之监护人不在场导致的安全隐患有可能远超本案情形,对此风险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晨报记者 姚沁艺 通讯员 俞新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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