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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住户放任自称是老年痴呆症患者的母亲持扫帚往楼下拍灰,楼下住户该如何维权?楼上住户是否需要担责?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判决楼上住户向楼下住户承担责任,赔偿楼下盛先生300元。
居民起诉:
楼上“拍灰”楼下遭殃
2023年4月,盛先生发现楼上常有人手持扫帚,在阳台上往外拍打,致粉尘乱飞并落在盛先生晾晒的衣物上。盛先生遂向小区居委提出调解申请,经居委会工作人员联系,施先生表示其母亲年纪大,患有老年痴呆,无法阻止其“拍灰”行为。
因协商不成,盛先生诉至法院。盛先生认为,楼上持续的“拍灰”行为,是故意为之:
第一,早在2023年4月,居委即已告知施先生收好扫帚。但在此后的六周时间里,施先生视而不见,导致“拍灰”行为继续发生;
其二,楼上第一次出现“拍灰”行为,其实发生在2022年7月。当时,两户人家因房屋漏水问题出现纠纷,盛先生曾起诉施先生要求赔偿,双方因此产生积怨。
2023年4月,因漏水问题迟迟无法解决,盛先生申请强制执行,楼上的拍打行为也随之频繁。盛先生认为,楼上的行为明显是恶意的,也已侵害了他的日常生活,造成了妨害。因此,盛先生要求施先生一家赔偿经济损失即洗衣费600元。
法院判决:
楼上邻居赔偿洗衣费300元
对于盛先生的指责,施先生辩称,其母亲患有老年痴呆,非恶意“拍灰”,施先生在5月份后将扫帚收起,已尽其责,而盛先生的洗衣费缺乏证据,故不同意赔偿。
本案的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照片视频等相关证据,仅认定施先生家庭对老人看护不当,造成邻里纠葛,但因盛先生的损失缺乏证据,故判决驳回盛先生诉请。盛先生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经审理,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施先生是否构成侵权;如侵权,赔偿责任应如何评判。
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中,即使施先生母亲患有老年痴呆,无法控制其行为,但施先生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应对母亲的不当行为进行监督管束。
现在案证据反映施先生母亲的拍灰行为并非一次,尤其在盛先生向小区居委会反映情况并提出调解申请后的长达六周时间内,施先生对待此纠纷的态度始终消极,且放任母亲的拍灰行为,施先生作为母亲的法定代理人显然对此存在过错,构成对楼下邻居盛先生日常生活的侵害,亦对其母亲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有义务予以消除。
关于盛先生的实际损失的认定问题,上海市一中院认为,本案中虽无充分证据证明盛先生的损失即洗衣费用的具体金额,但根据一般经验法则,施先生母亲的拍灰行为必然导致盛先生晾晒在楼下的衣物受到污染并需要重新清洗,故可以认定盛先生因此纠纷产生了客观损失即重新洗涤衣物的相关花费。
最终,上海一中院经综合考量本案事实情况,包括纠纷发生的时间正值换季等因素,以及施先生一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定盛先生损失为300元。该损失由施先生及其母亲共同负担,以示惩戒。
法官说法:
小惩大诫以理性方式处理邻里矛盾
本案二审法官侯卫清指出,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风、采光、通行、安全等相邻关系。本案虽案情简单、标的小,但反映出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特点,即侵权构成之认定尤其是损害后果的确定,往往存在当事人举证不易的情况。
本案中,主要审查两个方面:1、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2、侵权人的不当行为造成相邻方的不利后果的事实足够清楚。即根据一般生活经验法则和社会常理,侵权人行为所及的不利后果是必然发生的,则即便被侵权一方受损无法通过具象的证据予以体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亦可认定侵权构成。
关于侵权人的具体责任承担问题,即便有时无确凿证据证明被侵权一方的实际损失,但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情况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通过自由裁量的方式,在当事人合理的诉请范围内作出酌情判定。
如本案,最终的判决金额虽然不大,但可谓小惩大诫,既表明了法院对于侵权人行为的否定态度,也希望通过一件小案指引大众规范自身日常行为。和谐、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也是构建文明社区的基石。希望大家秉持友善之心,以理性方式处理邻里矛盾,将和谐理念融入生活点滴,共同营造温暖、和睦的社区环境,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邻里互助中落地生根。
晨报记者 张益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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