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杯换盏、觥筹交错,亲朋好友相约聚餐,免不了喝上几杯。然而,因饮酒造成的损害却是屡见不鲜,而且该类因饮酒引发的损害后果通常较为严重。那么,什么情况下同饮人应当对此类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呢?近期,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法院)审理了一起涉饮酒人死亡的案件。
聚餐饮酒后冻死街头
2024年1月一天晚上,小金与4名同事结束了一天的工作相约去某烧烤店聚餐。
期间,小金与同事一起饮用了一瓶自带且已开封的52度白酒。时至深夜,小金与同事结束聚餐离开。其中一名同事见小金身着单薄西装,便将一件薄棉夹克交给小金让其穿上。
此后,小金自行打了一辆网约车回家。次日清晨,邻居发现倒地的小金并报警,小金送医后因医治无效去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载明,小金的直接死亡原因为急性酒精中毒引起的冻伤。
家属起诉4名同饮者
小金的亲属认为共同饮酒的4名同事作为聚餐的共同组织者、饮酒的参与者,应对小金过量饮酒的行为进行劝阻并且负有看顾、照护的注意义务,但4人并未尽到相关义务,对小金的死亡后果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普陀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应当根据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四个要件认定。
本案中,对于4名被告侵权行为的认定,应考虑4名被告是否存在饮酒中的不当行为及饮酒后的不当行为。
首先,此次聚餐属于同事间在正常交往中发生的一次聚餐,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4名被告在聚餐饮酒的过程中对小金存在强迫饮酒、劝酒等不当行为。
其次,根据监控,聚餐结束后小金离开餐厅时能自行独立行走,未表现出明显的异常状态,且其中一名被告还向小金提供了一件外套,4名被告已经尽到相应的照顾、帮助义务,之后发生的不幸非4名被告所能预料。
第三,小金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审慎管理自身事务,对饮酒可能会对身体造成的危害也应当明知。
综上,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4名被告在饮酒过程中及饮酒后对小金存在侵权行为,故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4名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难予支持。
最终,普陀法院判决:对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一审宣判后,小金的亲属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小金的亲属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晨报记者 张益维 通讯员 陈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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