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金包银饰品,即镀金银饰品,以白银为基底,通过电镀或化学镀等加工方法,在表面覆盖一层黄金,其外观呈现出与纯金无异的金黄色,但其含金量远低于纯金。这本是一种颇具巧思的工艺,却被某些不法分子利用来钻空子,用金包银首饰冒充纯金首饰典当诈骗典当行钱财,成为一种新型的诈骗手段。近期,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金包银饰品诈骗案。
2024年11月底至12月初,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经事先共谋,招揽被告人李某、刘某某从外地来沪使用金包银饰品冒充纯金饰品进行典当。其中,李某某负责提供假饰品、开车和收取钱款;范某某主要负责盯梢和望风;李某、刘某某以本人名义持金包银饰品向本市多家典当行典当。经查,4名被告人在沪共计骗取典当款16万余元。
2024年12月4日,被告人李某在李某某、范某某的指使下,在闵行区一典当行欲以上述同样方式骗当时,被典当行工作人员当场识破并报警。被告人李某留待现场等候,后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尔后,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刘某某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5年3月,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李某、刘某某犯诈骗罪,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李某、刘某某用金包银饰品冒充纯金饰品骗取典当行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刘某某系从犯,依法对李某适用从轻处罚,对刘某某适用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范某某当庭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其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结合各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性质、主观罪过、犯罪数额、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到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最终,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范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现已生效。
晨报记者 姚沁艺 通讯员 王 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