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说法

版面概览

上一版   下一版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篇 

男子禁渔期内闲来无事“电鱼”

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部分作案工具

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巡回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禁渔期内使用兜状电脉冲抄网非法捕鱼的被告人朱某某悔不当初,当庭致歉。

“60后”朱某某是青浦本地人,早在2017年,他就因电捕鱼的违法行为“吃过亏”,当时,他被属地渔政管理检查站处罚,罚款200元。

罚款似乎并未让朱某某“长记性”。2024年5月3日夜间,朱某某闲来无事,便带着变频逆变器、自制电鱼竿等工具在青浦某水域捕捞水产品,结果被公安机关抓获。

日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兜状电脉冲抄网在内陆开放性、自然性渔业水域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庭审中,公诉机关表示,青浦水域水系发展环境优、水生资源丰富,是长三角地区重要的生态区域。禁渔期的设定,目的在于为鱼类提供产卵和成长的时间。“电鱼”不仅破坏了鱼类的正常繁育,而且会在一定范围内无差别杀死或者损害大小鱼类及水生生物的苗种,同时对周边人员及捕捞者本人的人身安全也可能会造成威胁,所以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捕捞方法。

本案被告人违反禁渔政策,用“电鱼”这一禁用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该行为对案涉水域的水产资源、水域的生态造成严重破坏,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朱某某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并公开赔礼道歉。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上海市内陆自然水域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应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其犯罪行为、性质、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同时,在人民法院组织下,朱某某与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自愿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朱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向社会公众诚恳道歉。

“禁渔期内在内陆开放性、自然性渔业水域使用电捕方法捕捞水产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对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系统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我非常后悔……”朱某某当庭道歉表示,自己是“60后”,觉得小时候用自制工具捕点鱼很正常,殊不知暴露了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并保证以后不会再犯。

法官也在庭审中再次强调:“禁渔期的设定,目的就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和繁殖,保证水生生物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被告人应以此为戒,充分认识到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危害性,回到社区以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接受教育,保护生态环境、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倡导和谐理念的公民。”

晨报记者 姚沁艺

新闻晨报

 

内 容 版 权 归 新 闻 报 社 所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