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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家装了智能猫眼,24小时对着走道不间断摄录,这让张阿姨(化名)感到不适,因协商无果,将邻居王女士(化名)诉至法院。日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邻居装智能猫眼惹纠纷
张阿姨与王女士为隔壁邻居,两家大门相邻,共同朝向一条公共走道,走道一侧为消防楼梯,另一侧为电梯出入口。小区物业已在电梯及单元门入口处安装了公共监控。
王女士在张阿姨入住前,将其入户门上的普通猫眼更换为一款具有自动拍摄、录音、存储及手机远程查看回放功能的智能猫眼。该设备的视野覆盖了门前的公共通道、楼梯间及电梯口等区域。
张阿姨与王女士就智能猫眼发生纠纷,多次协商未果,故张阿姨将王女士诉至人民法院。
张阿姨诉称被告安装的智能猫眼,其监控范围完全覆盖了原告的入户门及门前的全部活动区域。尽管走道属于公共区域,但其紧邻住宅,原告日常的进出家门、出行规律、访客往来等活动信息具有私密性,属于个人隐私范畴。该设备的不间断摄录与存储功能,使得原告的日常生活处于被持续监视和记录的状态,严重侵扰了其生活安宁,构成隐私侵权。协商中,被告拒绝调整镜头角度或拆除智能猫眼,因此请求判令被告拆除设备、删除相关影像,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王女士辩称其安装智能猫眼是出于家庭财产安全考虑,旨在防盗,且在原告购房前就已安装,主观上并无窥探原告的故意。设备拍摄的是公共通道,任何人皆可通行,并非私密空间。小区安全管理存在不足,该设备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被告从未公开相关影像,仅在另一起邻里纠纷案件中作为证据依法向法庭提交。
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虽然公共通道有别于私人空间,但其在楼宇内部,与住宅部分直接相连,日常通行的人员更为具体特定,通行目的更易判断,原告在公共走道、房门口的日常进出住宅、出行人员、出行规律、访客来往等信息,与其私人的生活习惯、家庭安全等直接联系,具有一定私密性,属隐私内容。
民事主体行使自身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虽然被告安装智能猫眼出于自我防护目的,且位于其专有部分外墙,具有一定合理性,但考虑到小区已为保障业主安全采取一定措施,该设备客观上具备拍摄邻居出入状况、收录楼道声音的能力,已超出合理必要的安全防范范畴,对原告的私密空间及生活安宁造成了实质侵扰。且被告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以减少对邻居的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害。
综上,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限期拆除智能猫眼、删除涉及原告的影像资料,并驳回了原告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邻居装摄像头涉嫌侵犯隐私怎么办?
科技便利不应成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理由,在自我防护与尊重邻里隐私之间,应恪守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划定的边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本案裁判时该条例尚未施行,但自2025年4月1日起,我国首部系统性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管理的行政法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对类似行为提供了规范指引,明确在非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非法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涉及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视频图像信息。
首先,安装监控应以“最小必要”为原则。公民确有安装监控以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必须限定在“最小必要”范围之内。应优先选择拍摄角度可精确调控的设备,将摄录范围严格控制在自家专有或使用区域内,避免将邻居的入户门、窗户、阳台等私密空间纳入画面。如无特殊需要,应主动关闭人脸识别、声音采集等附加功能,避免收集不必要的信息。设备投入使用后,应当妥善保管监控数据,严禁擅自对外发布或用于非正当用途。
其次,应妥善履行“告知与协商”前置义务。安装可能涉及公共区域或相邻区域的监控前,建议主动告知可能受影响的相邻方,说明安装目的、主要功能及数据管理方式,争取理解。若邻居提出合理关切,应本着团结互助、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方案,例如通过技术手段设置隐私遮蔽区、变更摄录角度、调整安装点位等。
如果邻居装的摄像头涉嫌侵犯隐私,该如何处理呢?家庭日常出行人员、出行规律、访客来往等反映个人活动和生活状况的信息,与其私人的生活习惯、家庭安全等直接联系,具有一定私密性,属于隐私,受法律保护。若发现上述隐私被侵犯,可要求与安装方进行沟通,明确提出具体诉求,另可向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申请调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隐私权侵权诉讼。
晨报记者 姚沁艺 实习生 邵霞 胡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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