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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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堆放树枝致业主摔成重伤

物业公司该担责吗?

小区里修剪树枝本是日常养护,可剪下来的树枝随意堆在路边,业主骑车路过时摔伤致残,此类责任应由谁来承担?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物业纠纷联合巡回审判站”审结了该起涉物业民事纠纷案件,在认定物业公司与业主均存在过错的基础上释法析理,最终通过调解圆满结案。

业主骑车被树枝绊倒

去年4月的一个夜晚,孙某与朋友聚餐后,骑着电动自行车返回小区。夜色昏暗,行至小区内某路段时,孙某突然被堆放在路面的树枝绊倒,连人带车重重摔倒在地,身受重伤。

经专业鉴定,孙某因开颅后遗症等被评定构成伤残,后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孙某认为,自己摔伤的直接原因是物业公司修剪树木后,未及时清理剪下的树枝,也未在昏暗的道路上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物业的疏忽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同时,孙某也承认自己当晚处于醉酒状态,自身存在一定过错,遂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支付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面对索赔,物业公司却有不同看法。

物业方辩称,修剪树枝是物业服务的正常履职行为,工人按下班时间结束作业,剪下的树枝也被整齐摆放在路边,并未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主观上不存在任何过错。同时,物业指出孙某存在多项违法行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安全标准、骑行时未佩戴安全头盔、醉酒驾驶且超速行驶,认为事故的全部责任都应归责于孙某自身。

法院判定物业公司有过错

一审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方,将绿化修剪后的树枝堆放在小区通行道路边,既未及时清理,也未设置任何防护、警示标志,该行为存在明显过失,与孙某摔倒受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醉酒后超速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自身的多项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重要诱因,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重大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事故的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对孙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合计40余万元。

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堆放物致人损害的情形,依法应采用过错推定原则。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共通行道路堆放树枝,未及时清理也未设置警示标识,无法证明自己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其堆放行为与孙某摔倒受伤存在明确因果关系,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审庭审中,承办法官结合案件事实向双方充分释法析理,明晰了各自的责任与法律依据。最终,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自愿签署调解协议,案件以调解方式顺利审结。

晨报记者 张益维

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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