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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记者 刘志飞
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4月24日消息,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八部门联合印发《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规范营销行为,明确适用范围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金融业数字化转型进程不断加快,互联网逐渐成为金融产品营销的重要渠道。然而,在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和覆盖面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风险问题,如虚假和误导宣传、营销行为涉嫌垄断和无序竞争、营销宣传内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
为应对这些问题,《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金融机构包括经国务院或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则由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参照《办法》规定管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作为非金融机构自营的,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必须接受金融机构依法委托,并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相关监管要求,不得超出金融机构委托范围。
严控营销资质,防范非法活动
《办法》贯彻落实“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的要求,对金融机构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资质进行了严格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进行营销活动,不得为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非法吸收存款、非法放贷、虚拟货币发行交易、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境外机构未经许可面向境内居民提供金融产品服务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便利。
同时,《办法》还明确禁止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将金融机构委托业务向其他机构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的,应当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跳转至其他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以防止风险扩散和消费者权益受损。
压实主体责任,规范营销内容与行为
在营销内容和行为方面,《办法》压实了金融机构的主体责任,要求其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并建立审核工作机制。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则需加强信息披露,便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查询和核实合作金融机构和营销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
《办法》还规定,网络营销内容应当使用准确通俗的语言介绍金融产品关键信息,不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针对算法推荐、直播营销等新模式,以及强制搭售、骚扰营销、违规使用金融字样等问题,《办法》提出了相应的规范要求。例如,贷款产品将不得使用“低门槛”“秒到账”“低利率”等营销话术;支付机构的收银台页面中支付工具必须与贷款等金融产品区隔展示,不得误导用户混淆支付工具与贷款产品。
此外,《办法》还着重厘清了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权责边界。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业务独立、技术安全,加强对合作平台的事前评估和持续管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介入或变相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等金融产品销售环节,不得就金融产品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互动咨询,不得与金融机构产生品牌混同。
《办法》定于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在此之前,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主动加快整改清理与《办法》要求不一致的营销内容和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将依法履职,协同督促指导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落实《办法》要求,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次《办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监管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未来,随着监管政策的不断完善和落实,金融市场的秩序将更加规范,消费者的权益将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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