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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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平台推广链接骗取佣金

侵权人被判赔偿230万元

一款“暗藏玄机”的插件,一次隐秘的技术篡改,让本应属于真实推广者的佣金,尽数流入插件开发者的口袋。一场“薅羊毛”式的利益攫取在电商平台悄然上演,这究竟是“创新”还是“套路”?近期,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技术手段篡改平台推广链接骗取佣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篡改链接“薅佣金”

某知名电商平台P公司经营一商品推广平台,该平台内汇聚商家设置推广的商品,形成商品池,推广者从商品池挑选商品,利用自有流量进行推广。推广者分享的每条商品链接均带有推广者自身专属的推广码,当消费者通过推广者分享的商品链接成功交易后,平台将为对应的推广者结算佣金。

2019年起,一款名为“某某下单”的电商平台卖方软件和配套插件悄然问世。用户(即电商平台商家)可将货源商铺的商品链接输入该软件,方便快捷地下单发货给下游买家从而赚取差价。表面看,这是一款卖方软件,但实则“暗藏玄机”,即当用户将自行选定的P公司货源商品链接输入该软件后,插件会将商品链接篡改为带有李某华、吴某、江某坤等人专属推广码的商品链接。基于该专属推广码,P公司为李某华、吴某、江某坤等人结算佣金。

P公司发现数据异常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李某华、吴某、江某坤因犯诈骗罪被检察院起诉。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李某华、吴某、江某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计算机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判处李某华、吴某、江某坤有期徒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原告P公司诉被告Y公司、李某华、吴某、江某坤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基于刑事案件审查确认的事实,原告P公司认为,以技术手段篡改平台推广链接骗取佣金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十被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涉及违规金额超千万余元。原告P公司请求判令十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余元。

被判赔偿230万元

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根据“某某下单”插件网址的备案信息以及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事实,被告Y公司、李某华、吴某、江某坤系“某某下单”软件的经营者,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

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本案中,被诉侵权行为系通过技术手段篡改商品链接参数。这破坏了平台“真实推广-佣金结算”的分配机制,使得平台对佣金归属产生误判,妨害了平台的正常运行。并且,非真实的推广行为未给商家带来实际的流量资源转化,合规的推广者亦失去激励,利益受损。长此以往,会破坏平台的诚信基础以及平台基于其核心业务模式获得的竞争优势和交易机会,平台、商家、推广者的合法权益均会遭受损害。因此,被诉侵权行为构成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Y公司、李某华、吴某、江某坤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至于其他六被告,原告P公司主张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不足,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后,因原告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的侵权利益均难以确定,法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虑原告平台的经营模式、平台对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方式、被诉侵权行为已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属于情节恶劣、刑事案件中认定的犯罪数额、被告退赔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Y公司、李某华、吴某、江某坤连带赔偿原告P公司经济损失230万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P公司和被告Y公司、李某华、吴某、江某坤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晨报记者 张益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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