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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同居时的经济往来,分手后却变成“借款”对簿公堂。一方只拿出转账记录,另一方称是共同生活开销。没有借条,没有欠条,这笔钱法院怎么判?
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
韩某与郭某原系恋人,2020年至2022年间处于恋爱同居状态。双方分手后,韩某诉至法院,主张其在同居期间应郭某要求,以帮助筹集购房首付、购买基金等为由,多次向郭某出借款项,截至诉讼时尚有32万余元未归还,故要求郭某偿还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郭某辩称,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合意。其本人收入状况良好且在沪拥有房产,并无借款之必要。涉案款项实为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消费、彼此之间的赠与,或是对郭某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劳务、对房屋进行装修等行为的合理补偿。
郭某还表示,双方分手后曾就财物处理进行过协商,韩某在通话中表示相关款项由郭某自行决定如何处理,其已决定将该部分款项归个人所有,故双方之间的经济纠纷已了结。
是否提供借条成焦点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须同时具备两个核心要件:一是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二是款项已实际交付。
本案中,原告韩某仅提交了向被告郭某转账的银行交易记录,未能提供借条、欠条等直接证明双方就案涉款项形成了借款合意的书面证据。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内容亦不足以直接证明其向郭某出借款项或郭某曾作出还款承诺的事实。
此外,法院考虑到双方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保持着恋爱同居关系,情感联系密切,经济往来频繁。在亲密关系中,转账行为的目的具有多样性,可能基于共同生活开支、情感表达赠与、一方对另一方的生活补贴等多种因素,财产存在一定程度的混同。因此,不能仅依据单方的转账行为即简单推定该款项属于借款。
最终,因原告韩某未能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这一核心事实完成举证责任,其诉讼请求缺乏充分证据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后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现已生效。
[法官解读]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邵莉星指出,恋爱时的转账,分手后到底是“借款”还是“曾经的爱”?没有借条,光凭转账记录能打赢官司吗?具体情况还需具体分析。
恋爱、同居等亲密关系期间,双方的经济往来往往交织着情感、共同生活、赠与等多种因素,财产界限易于模糊。法院不能仅凭转账流水认定双方为借贷关系。
法律保护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对于恋爱、同居等亲密关系中未作明确约定的经济给付,法院介入审查时应持审慎态度。建议双方在发生大额经济往来时,可通过书面协议、清晰的信息记录等方式,事先明确款项的性质(如是否属于借款、赠与或共同投资等),这既是对自身财产权益的有效保障,也能避免感情因素消退后因经济问题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是理性处理情感关系的重要一课。
晨报记者 张益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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