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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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卖自买”诈骗旅游平台

男子“作茧自缚”终落网

消费者遭遇旅行社违约时,本可通过诉讼方式依法维权,获得相应赔偿。却有不法分子一人分饰多角,假借旅游维权,通过诉讼骗取旅游网络平台赔偿。这样的行径,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宁法院)审理了一起假借维权之名利用诉讼进行诈骗的案件。

2023年11月,邓某成立了一家旅行社,注册资本30万元。同年12月,该旅行社入驻某旅游网络平台,并上线一款单价17万元的旅游产品,行程包含5晚某豪华酒店海底套房。

2024年2月,邓某使用其亲属郭某的旅游网络平台账户购买了多份该旅游产品并支付相关费用。同年3月,某旅游网络平台在扣除手续费后,向该旅行社进行结算支付。

后来,邓某以旅行社未如约安排入住酒店海底套房为由,使用郭某微信与其本人操作的旅行社客服微信,编造游客投诉及协商退款遭拒的聊天记录,并以郭某名义向旅行社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旅行社及某旅游网络平台,要求退还产品费用并赔偿。

为赢得诉讼,邓某为郭某聘请了律师,并安排旅行社员工不到庭应诉。最终,该地法院判决该旅行社承担退款及部分赔偿义务共计60余万元,某旅游网络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5年1月,某旅游网络平台按人民法院前述判决,向郭某支付了上述赔偿款,经查,相关钱款经流转后均进入邓某控制的账户并被其自行使用。随后,某旅游网络平台向旅行社发起追偿,却发现邓某已经失联,遂向平台所在地上海公安机关报案,称被邓某诈骗60余万元。

2025年8月,邓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某旅游网络平台的相关损失,并获得了谅解。

审理中,长宁法院查明,为逃避债务,邓某事先将旅行社的注册资本由30万元降低到3000元,并下线了涉案旅游产品。该产品在某旅游网络平台上仅售出案涉一单。

长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邓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获得谅解,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最终,长宁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宣判后,邓某未提出上诉,本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晨报记者 张益维

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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