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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多日停运未有营收,网约车司机能主张损失赔偿吗?近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约车司机起诉肇事方主张停运损失案件。
维修受损车辆停运21天
刘某系“滴滴平台”注册的网约车司机,从事网约车服务,平均日营运收入为500元。
2025年1月31日,刘某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与王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的车辆受损。经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刘某因维修受损车辆造成21天停运,多次同王某沟通协商赔偿停运损失未果,故而起诉法院。
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本案事故中,王某依法对本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刘某持有驾驶证和相关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资格证驾驶经依法登记的沪牌预约出租客运车辆从事网约车运营,属于依法从事营运业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营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结合刘某事发前后的营收情况、车辆因交通事故影响使用情况,并扣除相应运营成本等因素后,酌定营运损失70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停运损失如何认定?
虹口区人民法院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依法从事货运、客运等经营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不能运营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法院应依法支持。停运损失是指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主要包括出租汽车、预约出租汽车(网约车)、大货车等。
主张停运损失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停运车辆必须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应排除违法经营的情形,包括车辆具有合法的营运资质以及驾驶员具有相应资质,例如从事网约车服务,根据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车辆需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需持有《网络预约出租驾驶员资格证》;二是损失必须合理,即与因交通事故造成停运时间、日常营收情况相关联,并能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
而停运损失与误工费的区别则是:停运损失是营运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性活动所产生的损失,而误工费属于人身损害的法定赔偿项目,对受害人从遭受人身损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暂时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而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导致的收入损失的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来说,应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停运损失系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就商业保险中,停运损失是否可以得到赔付,要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来处理。
晨报记者 姚沁艺 通讯员 刘方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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