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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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蔬菜老板遭赖账

笔迹对比助力法院还原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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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很多买卖双方鉴于是行业熟人,交易时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如果一方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该如何维护合法权益?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宁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始终拒绝付清余款

车某系一家餐厅经营者,长期向李某采购蔬菜。基于行业熟人的交易习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且采取“先供货、后结账”模式,供货不定期且频繁。每次货物送达后,由“莫某某”在供货单上签字确认签收,但双方未曾就应收账款进行对账。

2022年3月30日,车某向李某支付货款2000元。后李某多次电话催讨,车某始终拒绝付清余款。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车某支付剩余货款49000余元及利息。

车某辩称,对原告向其经营的饭店供货的事实不知情,亦不清楚供货单上签收人“莫某某”的身份,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借助法院办案系统检索被告车某是否存在关联案件。经查,车某曾于2022年到长宁法院应诉,原告为一家水产品供应商,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该案中,该水产品供应商向车某供货,因车某拖欠货款,反复催讨不成遂涉诉。该案卷宗材料显示,该水产品供应商向法院提交的供货单上亦载有“莫某某”签字,据此主张案涉货物均已由被告签收,被告对此予以认可。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承办法官经仔细比对前后两案原告所提交的供货单上“莫某某”签字,并未发现明显区别。承办法官遂询问车某,要求其进一步核实“莫某某”身份,明确其是否系被告餐厅员工。车某坚称两案并无关联,亦不清楚案涉货物的购买及交付情况。

笔迹比对还原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货款均有供货单佐证,而且相关供货单的签收人员与2022年案项下供货单的签收人员姓名一致,字迹亦无明显区别。被告在2022年案件中并未对签收人“莫某某”的身份及货物的签收提出过任何异议。

在缺乏相关反驳性证据的情况下,结合原告提交证据以及法院查明事实,相关证据已经达到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可以认定本案供货单的签收人员“莫某某”系被告饭店员工,据此确认原告向被告饭店供货的事实。

综上,原被告之间虽无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存在事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负有向原告支付货款的义务。法院据此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

针对本案中出现的特殊情况,长宁区人民法院法官李敏提醒商户,无论客户之间关系多么熟悉,书面合同是最有效的维权凭证,缺失书面合同,极易让对方推诿扯皮“钻空子”。一旦商户如本案当事人一样,遇到了“已供货但没签合同”的情况,涉诉后应抓紧补齐以下“四类材料”:

■供货事实证据:如送货单(需客户指定收货人签字)、物流签收记录、运输合同及运费支付凭证;

■交易合意证据:如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电话录音等,体现双方对供货的具体约定;

■款项往来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发票(或开票记录)、对账清单等;

■后续确认证据:供货后,最好定期与客户对账,制作列明供货时间、数量、总价款的清单,要求对方签字或盖章确认;拒绝结算的,留存催告记录,让对方以文字形式明确表态并签字确认。

晨报记者 张益维

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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