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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发生矛盾后离职,却把工作中掌握的内部经营资料变成“摇钱树”,狮子大开口索要300万元。近日,由嘉定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敲诈勒索案一审宣判,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李某某原在A公司任职。A公司的股东梁先生,同时也是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B两家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在同一地点办公、共用一套办公系统。简言之,李某某名义上虽属A 公司,实际工作中却大量接触、处理B公司的核心经营信息。
李某某对这套办公系统操作格外熟练,B公司的同事便经常把客户信息、采购合同、报价单等资料交给她处理。日积月累,李某某手中积累了大量B公司的内部经营信息。通过手中这些资料,她发现B公司作为C公司品牌产品在国内的经销商,利润相当可观。
2025年8月,李某某因与梁先生产生矛盾,主动提出离职。双方协商后,她拿到一笔补偿金,也签署了保密协议。然而,离开公司后,李某某悄悄注册了一家属于自己的公司。
离职后,李某某没有销毁或封存这些资料,而是萌生了取而代之的念头,想为自己新成立的公司拿下这个品牌的代理权。于是,她主动联系了C公司,并将自己认为B公司存在造假行为的部分资料发给对方。C公司得知消息后,立即向梁先生核实相应情况,梁先生当即予以否认,并提供了合规证明。也正是因此,让同时身兼B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梁先生发现了资料外泄的情况。
2025年9月,李某某与受梁先生委派的销售经理魏先生约在咖啡店见面。李某某手中握着B公司的内部资料,梁先生一方则急于息事宁人,怕她继续向外扩散资料,给公司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见此情形,李某某随口报出了300万元的价码。一番口舌交锋后,双方把金额降到了50万元。然而,李某某回去后越想越不甘心,没过几天便打电话给魏先生,推翻此前的口头约定,将价码重新拉回到300万元。
在李某某的持续施压下,梁先生被迫用自己的银行账户向李某某转账30万元。可钱款到账后,李某某非但没有收手,反而继续索要剩余的270万元。步步紧逼之下,梁先生无力再支付,故而选择报警。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李某某在职期间获取并持有B公司的商业秘密,离职后将其中部分资料以举报为名传给上游供应商,且表示将进一步泄露相关信息。这一系列行为本身,就已经形成了一种默示的、持续的威胁。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上述手段对被害人实施要挟,使其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交付30万元,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区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晨报记者 叶松丽 通讯员 杨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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